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489号原告:王全龄,男,汉族,1949年5月15日出生,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蓝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但长春,该单位主任。
原告王全龄诉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
2017年1月15日,原告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经济损失判赔数额变更为1万元,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本院在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资料及参诉手续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龄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全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