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37号之一原告:顾泰来,男,1963年7月9日生,美国,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铭,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泰来诉被告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顾泰来因与被告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顾泰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泰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顾泰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