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01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卓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悠力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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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忠诚。
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东莞市悠力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3008××××.8)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