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964号原告: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江口街道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连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忠良,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无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南堡乡沙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宁美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松,宁波浙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顺发门业经销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22号13号楼2单元1层01,实际经营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4号。
经营者:廉成坤,该经销部业主。
被告:宁波欧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瑞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松,宁波浙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无双纳声门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顺发门业经销部、宁波欧晨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发现被告河北无双纳声门窗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河北无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申请变更被告河北无双纳声门窗有限公司为被告河北无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