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5079号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鼎兴路38号(扬州食品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游静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蓉,江苏马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大同路10号1003室。
法定代表人:游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奇,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