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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衍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51891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衍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郑衍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51891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衍洲,男,汉族,1969年1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东溪兴发楼西区七巷22号,身份证号码440524196901315438。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衍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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