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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204号之一
案件名称204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04号之一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

法定代表人:宋章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群,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一、蒋磊,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兴姜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武,江苏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月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与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协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后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依职权追加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公司)、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宏鑫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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