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8740号原告:孙台荣(SONTAIYONG),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大韩民国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米优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男。
原告孙台荣与被告上海米优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孙台荣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台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孙台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