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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景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民初36704号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景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上海景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6704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雷鸣。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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