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85号原告:朴振奎,男,韩国籍,1969年8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明,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台山市,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本院审理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李海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