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82号之二原告:汕头市科来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喜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楷涛,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忠诚卫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任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科来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忠诚卫士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2038××××.1,专利名称为一种汽车防夹车窗升降器电路)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以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汕头市科来福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科来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4元,减半收取计4472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汕头市科来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