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347号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
法定代表人:吕天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兰亭集势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升燊。
被告:中山市同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
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兰亭集势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同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3××××.4)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