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民初67号原告:��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七都镇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汝继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该公司员工。
被告:枞阳县五九建材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综合大市场。
负责人:张五九,该超市经营人。
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五九建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3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被告枞阳县五九建材超市的负责人张五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枞阳县五九建材超市(以下简称五九建材��停止侵权,在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DER”和“德尔”字样的样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装饰装潢、价签;
2.判令五九建材赔偿德尔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3.判令五九建材承担德尔公司调查取证等费用2000元;
4.判令五九建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德尔公司2002年5月14日在地板、胶合板、镁铝曲板等家用器具木材等商品上注册“DER”商标,注册号为1765196,于2012年5月11日完成续展;
2004年10月28日在铺地木板、地板等商品上注册“德尔”商标,注册号3426900,于2014年10月26日完成续展。
2005年,德尔强化复合地板获得“中国名牌称号”;
第1765196号“DER”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7年,德尔实木复合地板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08年,德尔成为北京20**年残奥会家装和公装地板供应商。
2009年德尔被“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为中国最具价值500品牌,品牌价值达71.15亿人民币;
2010年德尔成为亚洲品牌500强,名列木地板行业第一名。
2011年德尔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为十一五国家863计划课题参与单位,被评为中国家具最具影响力地板品牌。
2012年德尔公司被选为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暨地板类首选供应商、成为2012年度全国木地板行业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双承诺单位、成为中国质量XX行理事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
2013年3月,德尔公司经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证明为环保地板中的行业领导者。
2014年德尔公司被授予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称号、中国南北极科考战略合作伙伴称号等等。
以上足以表明德尔公司在地板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7年6月,经德尔公司安徽地区招商人员反馈,枞阳县建材综合大市场21号楼一处店铺未经德尔公司授权擅自在其门头悬挂“DER德尔地板”字��。
德尔公司派遣公司人员去枞阳县,并申请了枞阳县公证处公证员胡某、吴某1同前往现场勘查,发现:该店铺门头印有“Der德尔地板”;
商铺内吧台墙壁上标有“Der德尔地板”字样、各类品牌地板上粘贴的标签上印制有“Der德尔地板”字样、品牌栏写有“德尔”字样,枞阳县公证处公证员胡某、吴某2前述事实进行拍照并出具(2017)皖枞公证字第658号公证书。
五九建材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德尔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还严重损害了德尔公司的品牌声誉,给德尔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故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德尔公司的诉求。
五九建材答辩称:1.我超市未实施侵害德尔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九五建材在2004年7月就与德尔公司在安庆的安庆物流中心建立合作关系,并从该中心提货,在枞阳市场进行销售。
2014年,五九建材搬迁至枞阳建材大市场并��行装潢,装潢样式、门头等都是经过该中心同意的。
当时中心承诺:厂家(德尔公司)会补贴装修费用约25000元左右。
后来,德尔公司在安徽成立安徽分公司,统一进货。
我在分公司拿货比中心拿货贵,且地板生意竞争越来越激烈,我超市只在分公司拿了几次货,2015年7月后就不再拿货,也不再经营地板,专心经营蒙娜丽莎地砖业务。
由于上述店面装修补贴费用,截止2015年,中心只补贴了一半。
为此,我超市便未拆除德尔字样,将该店面当做存放地砖的仓库,所以导致了公证误认。
2017年7月6日,我超市已亲自出资将门头拆除。
所以,自从与德尔公司不再建立合作关系后,我超市就不再经营德尔地板,更无侵权及损害后果。
2.德尔公司派员与公证员进我店内公证,并未与我沟通,且又贸然起诉,影响了我超市经营。
我超市至今印有德尔公司商标的行为,是以往合作遗��下来的历史问题,现已不经营地板,不存在侵权。
3.我建材超市与德尔公司不再建立合作关系,不再经营地板业务,故不存在影响其正常经营、损害声誉、造成损失问题。
德尔公司提供证据有:证据一、商标注册证、续展材料等,证明:德尔公司拥有第1765196号“DER”、3426900号“德尔”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证据二、驰名商标认定批复、中国名牌产品证书、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明、行业排名证明、高新技术企业等各项荣誉、认证类证明性文件共35份。
证明:德尔公司及其商标在相关部门及公众中知名度高。
证据三、反映五九建材采用的门头、门店装饰情况的公证书,证明:五九建材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证据四、德尔公司调查处理五九建材侵权行为的公证费单据,证明:德尔公司的费用支出情况。
对于以上证据,五九建材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一、二,真实���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认可。
之前二十年,五九建材一直在做德尔地板。
对于证据三,对其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
公证反映的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德尔标识当时确实还在。
但是五九建材不构成侵权,一是我方有保证金3000元还在德尔公司,二是我专卖店的装修补贴,德尔公司还有一半的钱没有给我,大约是15000元左右。
三是2015年我们的销售任务已经完成了,当时我和德尔公司说让他们招商、让他们把钱退给我,我就把标识撤除,但对方没有联系我。
四是照片中可以看出店里灯光是黑的,我现在只是做瓷砖仓库使用的。
对于证据四的真实性认可。
五九建材提供证据有:证据一、2015年德尔合作伙伴十年纪念章一枚(当庭出示原件),证明五九建材与德尔公司一直有合作关系,但是是德尔总部全国优秀经销商会议,门头等一直印有“德尔”字样是历史遗留问题。
证据二、照片三张,证明2017年7月6日,五九建材已自行出资将门头拆除。
证据三、微信截图一张,证明德尔公司到枞阳来招商,没有人去过我的店里。
我以为肖还是安庆区的品牌经理,但2016年已经不是了。
我和他联系,让他们招商搞快一点,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清楚。
证据四、装修补贴的截图,朋友从安徽分公司发给我的,总额是21970.75元,其中15000元左右是我的。
证明2015年6月24日已经从总公司账上打过来了,但是一直没有付给我。
证据五、2015年进价的价格表,2015年11月份的价格表。
后面落款是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份材料都是2015年我拿货时候,分公司给我的。
证据六、2015年4月成立德尔安徽分公司之前,安庆地区的经销王德鹏打给我的单据。
对于以上证据,德尔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不同意其证明目的,应该是省级经销商做的。
证据二真实性不认可,对照片无法核实。
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达到五九建材的证明目的,只能证明五九建材与德尔公司的区域经理有联系。
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查证,没有关联性,德尔公司未设立任何分公司,有安徽区域代理,是和我们有合同关系的省一级经销商。
对于证据五,是我们原来的名称,当时我们的名称已经变更两个月了,不是我们发的,其落款是德尔地板安徽分公司,我们迄今没有设立任何一家分公司。
证据六真实性无法查实,关联性不认可,王德鹏我不认识。
对于德尔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到四,五九建材提交的证据一、三,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因双方核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2年5月14日,苏州德尔地板有限公司在��板、胶合板、镁铝曲板、木屑板、铺地木板、三合板等制家用器具用木材商品上注册“DER”商标,注册号为1765196,注册有效期限从200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13日止。
该注册商标于2012年5月11日续展,续展期至2022年5月13日。
2004年10月28日,苏州德尔地板有限公司在铺地木板、地板等商品上注册“德尔”商标,注册号3426900,2014年10月26日续展,续展期至2024年10月27日。
以上3426900号、1765196号商标,均于2016年3月4日变更注册人为本案中德尔公司。
2005年6月22日,“DER”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5年9月,DER德尔牌强化木地板获得“中国名牌称号”称号。
2007年9月,DER德尔牌实木复合地板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17年2月德尔公司获“全国地板行业质量领军企业”称号。
另外,德尔公司还获得其他多项荣誉。
2017年6月28日,德尔公司派遣公司人员申请枞阳县公证处公证员胡某、吴某1同前往安徽省枞阳镇东湖路98号枞阳县建材综合大市场21号楼。
公证过程中发现,21号楼西面南侧外墙门上方标有“Der德尔地板”,商铺内的接待处(吧台)墙壁上标有“Der德尔地板”字样,各类品种木地板上粘贴的标签上印制有“德尔”字样,各类品种木地板上粘贴的价格标签上印制有“Der德尔地板”字样,品牌栏写有“德尔”字样,公证人员对前述事实进行拍照,照片7张,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并出具(2017)皖枞公证字第658号公证书。
本次公证费用1000元。
另查明,五九建材在2004年开始代理德尔地板业务,2015年获德尔集团十年纪念奖章。
2017年开始,五九建材没有继续签订德尔地板授权销售合同。
德尔公司对五九建材直到2016年年底对德尔公司产品的销售行为合法性予以认可。
现德尔公司主张2017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时(2017年9月18日)的侵权赔偿。
同时,五九建材称其已于2017年7月6日铲除了德尔公司相关标识并提供门头及室内标识已被拆除的照片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五九建材对(2017)皖枞公证字第658号公证书所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其在未取得德尔公司2017年后续商标专用权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商铺装潢和所销售商品上使用与德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文字行为已经侵犯了德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九建材提出系由于安庆物流中心、安徽分公司等尚欠其店面装修补贴费用及品牌保证金,为此超市之前未及时拆除德尔��样。
对于以上抗辩意见,因无证据证明相关费用返还等应直接由德尔公司承担,德尔公司亦不认可,且装修补贴、保证金返还系涉及另一法律关系,五九建材可另行起诉主张,故其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五九建材称店面仅做存放地砖仓库使用,与公证内容不符,该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五九建材应停止对德尔公司商标的使用行为,并赔偿因侵权给德尔公司造成的损失。
对于德尔公司提出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损失数额,根据五九公司侵权的实际情况,考虑德尔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综合德尔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调查取证费用共计为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如下:一、被告枞阳县五九建材超市在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DER和“德尔”字样商标的样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装饰装潢、价签;
二、被告枞阳县五九建材超市支付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及调查取证的费用共计2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枞阳县五九建材超市负担2000元;
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查慧凌审 判 员 张庄女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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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