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35号之一原告:曾俊傅,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远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曾俊傅诉被告深圳市思远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傅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曾俊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