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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刘振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3民初7号
案件名称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刘振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刘振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民初7号申请人: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198617XD。

法定代表人:刘盈,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振福,男,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本院在审理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诉刘振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振福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振福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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