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2182号原告:廖永斌,男,汉族,1969年1月7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娜,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兆红,男,汉族,1967年2月2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廖永斌诉被告张兆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廖永斌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永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兆红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永斌撤回对被告张兆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廖永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