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山区红旗路鹿港有约茶餐厅,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
负责人:赵辈,该餐厅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拉吉奥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钟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山区红旗路鹿港有约茶餐厅与被上诉人贝拉吉奥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天山区红旗路鹿港有约茶餐厅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山区红旗路鹿港有约茶餐厅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贝拉吉奥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天山区红旗路鹿港有约茶餐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山区红旗路鹿港有约茶餐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天山区红旗路鹿港有约茶餐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