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812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66号2号楼3F-005室。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林芝,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黄林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