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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华维尔卫浴洁具经营部、江都区大桥镇红光玻璃五金建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0民初68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华维尔卫浴洁具经营部、江都区大桥镇红光玻璃五金建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华维尔卫浴洁具经营部;江都区大桥镇红光玻璃五金建材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初6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华维尔卫浴洁具经营部,经营地址在泰兴市苏中批发城。

经营者:孙小华。

被告:江都区大桥镇红光玻璃五金建材门市部,经营地址在江都区大桥镇花荡路自有房。

经营者:任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卿,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华维尔卫浴洁具经营部、江都区大桥镇红光玻璃五金建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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