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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克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民辖终129号
案件名称徐克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克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克诚,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阳,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克诚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9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克诚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徐克诚的住所地在广西××市××水汶社区坑口组××号,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东莞市××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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