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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850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50号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莉,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凡,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尧新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今矢明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对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万零九百元,由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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