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50号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莉,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凡,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尧新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今矢明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对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夏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万零九百元,由原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