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刑更750号罪犯陈青忠,男,1977年2月7日出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京0106刑初1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青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京02刑终7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8年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青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青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青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青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青忠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