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民初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文化街嘉成电脑销售维修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文化街**号嘉成科技。
经营者:王宇锋。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大城县文化街嘉成电脑销售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