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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民终822号
案件名称张恒、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恒,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8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恒,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原云溪区均衡永和豆浆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霞,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当,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台湾地区居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侓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侓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恒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恒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张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恒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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