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7民初1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鼎城区武陵镇广东饼业批发部,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经营者:卢锡明。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城区武陵镇广东饼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