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781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遥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苏溪村。
法定代表人:叶灵通。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遥泰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2月2日,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