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刑更434号罪犯殷灼男,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05刑终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某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3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殷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殷某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殷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灼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