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51896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翠婵,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艳飞,女,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高家塘村仙岭下组,身份证号码431023198208075426。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艳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64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