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835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5。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金妍软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永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5(1-1)。
负责人:戴良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霞,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舞,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妍软体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