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1民初1296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东英,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南湖农场,系常熟市辛庄镇蓝东英副食品店工商登记业主(已注销)。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蓝东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蓝东英下落不明,本院向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限公司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公告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该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7.5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