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民初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正大现代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中兴大街204号。
法定代表人:任秀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楼层经理,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5委124组36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正大现代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