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15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云鹏文具食杂店,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站**中心街**。
经营者:马云鹏。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云鹏文具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