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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嵩县苏宁家电家具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3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嵩县苏宁家电家具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嵩县苏宁家电家具量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277号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号。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苏宁家电家具量贩,经营场所嵩县城白云大道大张对面。

经营者:贾进立,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嵩县苏宁家电家具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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