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6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北斗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泰安市银座城市广场*座1-2。
经营者:徐爱春,女,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北斗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