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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梧田丽莉自动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304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梧田丽莉自动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梧田丽莉自动麻将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04民初11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丽莉自动麻将机店。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塘东村横塘路*弄*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6T。

经营者:李丽莉。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丽莉自动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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