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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僖润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终10946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僖润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僖润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0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僖润烟酒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号**幢***室。

经营者:杨立国,1976年9月2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僖润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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