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6723号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
法定代表人:孙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好万希佳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路津龙公寓10号楼B区。
经营者:任珊。
被告:任革命,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好万希佳烟酒商行、任革命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人民陪审员 徐有芬人民陪审员 马祚颖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弘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