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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荷力胜蜂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和盛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亚联蜂窝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561号
案件名称广州荷力胜蜂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和盛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亚联蜂窝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荷力胜蜂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和盛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亚联蜂窝机械厂,尹亚良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61号原告:广州荷力胜蜂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斌,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和盛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毕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亚联蜂窝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亚良,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亚良,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荷力胜蜂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和盛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亚联蜂窝机械厂、尹亚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荷力胜蜂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荷力胜蜂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荷力胜蜂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广州荷力胜蜂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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