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57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登科文具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
经营者郑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登科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