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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船营区新天业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2民初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船营区新天业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区新天业通讯器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2民初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超,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新天业通讯器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号中正大厦*层网点。

经营者:邹战风。

小米科技有限��任公司与吉林市船营区新天业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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