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2民初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超,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新天业通讯器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号中正大厦*层网点。
经营者:邹战风。
小米科技有限��任公司与吉林市船营区新天业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