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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万润达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万润达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万润达购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3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万润达购物超市,经营者:李雪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万润达购物超市(经营者:李雪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进行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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