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36号原告:陈伟健,男,汉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泳予,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楷玻璃厂(经营者:陆能,男,汉族,),个体户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子桐,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陈伟健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楷玻璃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伟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