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142号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商贸城10栋A面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C。
法定代表人张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1983年3月11日,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鹤城区桂芳湘菜馆,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南廉住房南苑区***号。
经营者杨秀凤,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受理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城区桂芳湘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