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刑初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丽洁,女,汉族,1995年1月7日出生,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长书,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丽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受理后,于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杨丽洁从贾某(另案处理)人等处购进假冒“Innisfree”、“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微信好友圈等销售方式销售给胡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杨丽洁在投案途中的青岛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丽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丽洁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杨丽洁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2、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3、被告人林某系初犯、偶犯;
其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
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杨丽洁从贾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假冒“Innisfree”、“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微信好友圈等销售方式销售给胡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杨丽洁在投案途中的青岛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贾某、胡某等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杨丽洁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能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丽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四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剩余罚金六万已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杨丽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