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148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奥威盛达电子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邱月荣。
被告:东莞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王雪莲。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奥威盛达电子经营部、东莞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变更诉讼请求第四项为“判令被告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变更诉讼请求第五项为“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
”。
2018年2月5日,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奥威盛达电子经营部、东莞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邰越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