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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奥威盛达电子经营部、东莞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1148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奥威盛达电子经营部、东莞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奥威盛达电子经营部,东莞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148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奥威盛达电子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邱月荣。

被告:东莞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王雪莲。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奥威盛达电子经营部、东莞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变更诉讼请求第四项为“判令被告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变更诉讼请求第五项为“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

”。

2018年2月5日,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奥威盛达电子经营部、东莞市迪优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邰越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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