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民初11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鸥,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民,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发达五金工具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经营者:姜艳凤。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发达五金工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