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9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阿咪食品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号。
经营者:侯密。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阿咪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