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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蒲西区九州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民辖终2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蒲西区九州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垣县蒲西区九州烟酒副食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蒲西区九州烟酒副食店,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卫华大道西段路南。

经营者:刘晓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原审被告: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长安村。

法定代表人:谢可,经理。

上诉人长垣县蒲西区九州烟酒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初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垣县蒲西区九州烟酒副食店上诉称,其公司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从未在四川省开过商店或分店,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地应是侵权行为地。

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长垣县蒲西区九州烟酒副食店与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不能列为共同被告。

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经查明,本案的另一原审被告泸州老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长垣县蒲西区九州烟酒副食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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