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11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自贡市高新区乐达超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大街怡景湾*栋营业用房*号。
经营者:何晓宇,女,汉族,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浯垵村。
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
上诉人自贡市高新区乐达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贡市高新区乐达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贡市高新区乐达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自贡市高新区乐达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