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涛,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暂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辩护人郑畅,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吉祥,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暂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上述两被告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嫌疑,于2017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3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唐吉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及其辩护人郑畅、被告人唐吉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7日深圳市赛诺邦格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wotofo”品牌电子烟产品的商标使用许可权。
2017年9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接到该公司报案称,其公司生产的“wotofo”品牌系列的电子烟产品被他人仿冒。
后经侦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坤宏大厦二楼210室内发现有人组装印有“wotofo”商标品牌系列的三款电子烟雾化器。
随后,民警现场将涉嫌生产、销售仿冒该品牌系列产品的被告人王涛、唐吉祥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并现场缴获了大量电子烟雾化器成品、半成品以及印有“wotofo”商标的包装盒。
经审查,被告人王涛、唐吉祥对生产、销售仿冒“wotofo”品牌系列电子烟雾化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查明,二被告人已生产、销售出仿冒成品约3000套,销售金额人民币约10万元。
另外,现场缴获的仿冒成品396套后经鉴定,其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753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涛、唐吉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涛承认控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王涛的辩护人称:1、现场查获的396套产品有实际销售价格,应按照被告人一贯的销售价格35元/套计算,而不是鉴定价;
2、被告人王涛未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其生产的产品每件产品赚取3元人民币的差价,还要负担房租、人工、原材料的成本,获利极小;
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诚恳;
4、被告人王涛系初犯、偶犯,根据“宽严相济”原则,在量刑时应予以酌情考虑,减轻处罚;
5、被告人王涛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电子雾化器在一定程度上是香烟的替代品,不会给受众带来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失,与其他恶性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希望法庭考虑对被告人王涛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吉祥承认控罪,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第12896661号“wotofo”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深圳市旺特福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2017年1月7日深圳市赛诺邦格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wotofo”品牌电子烟产品的商标使用许可权。
2017年9月6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坤宏大厦二楼210室内发现有人组装印有“wotofo”商标品牌系列的三款电子烟雾化器。
随后,民警现场将涉嫌生产、销售仿冒该品牌系列产品的被告人王涛、唐吉祥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并现场缴获了大量电子烟雾化器成品、半成品以及印有“wotofo”商标的包装盒。
经审查,被告人王涛、唐吉祥对生产、销售仿冒“wotofo”品牌系列电子烟雾化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被告人已生产、销售出仿冒成品约3000套,销售单价为35元/套,已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10万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产品396套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75390元,按曾经销售单价计算价值为138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企业营业执照、送货单、采购合同、报关单、商业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涛、唐吉祥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韦某昕、叶安芳、吴未妹、刘忠军、张礼昆、吴英明的证实;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唐吉祥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已达113860元,属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王涛、唐吉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吉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所缴获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陈炯林人民陪审员 吴景林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立书记 员代 盼 盼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